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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 南平市延平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2018-09-13 11:43:50  作者:   来源:   责任编辑:延平新闻网

    为深入推进全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严厉打击黑恶犯罪活动,经与南平市延平区财政局协商,全区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决定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了本办法。

  第一条 举报线索内容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村民闹事、组织策划群众性上访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争、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组织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一)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第二条 举报奖励范围

  (一)公安机关未发现或掌握的黑恶犯罪线索。

  (二)已立案侦查的黑恶犯罪嫌疑人所实施,但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犯罪案件。

  (三)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黑恶犯罪团伙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藏匿地点或活动路线。

  第三条 举报方式

  群众可来电、来信或直接来人向公安机关举报线索,公安机关查实后将依照规定支付奖励金,并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群众向公安机关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时,一般应以实名方式举报,也可采用匿名方式举报。

  举报受理电话:110、0599-8824521(刑警大队)或各派出所报警电话

  举报电子邮箱:npsypcid8824521@163.com

  来信或来人举报地址: 延平分局“扫黑办”(刑警大队:延平区东山路6号)或各派出所

  第四条 奖励标准

对举报人举报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由检察院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起诉的,奖励人民币8000至10000元。

  (二)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由检察院以涉恶类犯罪集团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5000至8000元。

  (三)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由检察院以涉恶类常见罪名移送起诉的,视情奖励人民币500至3000元。

  (四)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至5000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奖励人民币500元至1000元。已按上述1至3项标准进行奖励的,不再按本项标准奖励。

  (五)对特别重大的涉黑恶犯罪线索,分局将另行研究奖励。

  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奖励机制。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举报人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黑恶犯罪线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予以奖励,不再按本办法重复奖励。

  第五条 不属于奖励的情形

  (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二)公安机关事先掌握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五)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六条 评定发放

  (一)举报人举报线索及时予以评定并奖励。群众举报涉黑恶犯罪线索发挥作用和效果的评定由“扫黑办”提出评定意见,由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审核、认定并发放奖金。

  (二)举报人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扫黑办”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未接到通知的,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

  (三)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到指定的地点领取奖金;匿名举报人或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需提供有效信息,并简述线索内容。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

  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对举报材料严格保密,保障举报人的安全。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

  人民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将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 南平市延平区财政局

2018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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