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中共南平市延平区委宣传部
承办:南平市延平区融媒体中心
您所在的位置: 延平新闻网 > 延平新闻 > 正文

延平区支持刚性和改善性购房工作实施细则来了!

2024-10-11 09:59:17  作者:   来源: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   责任编辑:肖练冰

为支持城乡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延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平区支持刚性和改善性购房的通知》(延政办〔2024〕23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在南平市域范围内工作或生活的,无商品住房或仅有1套商品住房需要改善住房条件的家庭(个人)。

二、房源范围

南平市域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参与的存量新建商品住房现房,或已批预售、风险可控的期房。

三、实施主体

(一)市级实施主体:南平筑善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二)区级实施主体:福建延福四贤商贸有限公司。

实施主体自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签订土地联合开发协议或“共有产权”房票兑付意向协议。

四、支持标准

1.延平区政府授权福建延福四贤商贸有限公司,统筹1亿元(以房票形式,房票兑付方式由实施单位与地产开发企业另行签订兑付协议),用于支持购买“共有产权”房对象支付首付款(按政策规定的最低首付比例,市县两级等比例出资,每套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下同),购房无贷款的参照首套房商业银行按揭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执行。

2.除支持首付款外,在我区购买“共有产权”房的,不再重复享受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五、购房流程

(一)资格申请

购房人可在市不动产登记窗口或“掌上南平”APP上申请,由南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申请确认“共有产权”购房资格,并出具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

(二)办理购房

1.获得“共有产权”购房资格的购房人,凭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在上述房源范围内选择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2.购房人单独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不体现实施主体(市区两级指定的国企,下同)出资,所购房产产权100%登记在购房人名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将使用房票支付部分购房款的付款方式列明为“现金支付”,购房人按规定程序办理住房公积金、商业或组合贷款。

3.实施主体根据购房合同和按揭贷款方式(若为期房,根据购房意向书和按揭贷款方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相应比例的房票。

4.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实施主体开具的房票后,在出具的发票上注明缴款人为购房人,将发票交由实施主体入账。

(三)签订补充协议

1.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时,实施主体与购房人同步签订《购买“共有产权”房补充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2.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实施主体提供的购房人房产信息和《补充协议》,将房产予以限制。

(四)办理贷款

需申请商业按揭或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企业协助购房人向相关商业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办理相关申请审批手续。

六、使用约定

1.购房人按照100%房屋产权享受业主权利,并承担100%业主责任义务,全额承担购房所产生的各项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不动产登记费、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物业费、水电气开户费等);契税应于网签备案后3个月内完成缴纳(若为期房,应于首次登记后3个月内完成)。

2.房屋交付使用后,购房人应承担所购“共有产权”房使用过程中的维修维护责任和义务,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购房人所购“共有产权”房可随时回购、上市交易,但须在结清实施主体支付的“共有产权”房票资金后(不计利息)办理产权过户、变更等相关手续。

七、执行期限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实施主体统筹安排的房票额度,按照房屋成交实际申报,先到先得,用完为止。

本实施细则由南平市延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解释。

更多>>延平新闻
更多>>福建新闻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地址:南平市延平区滨江中路461号
办公电话:0599-8807868   E-mail:ypqxcb@163.com  闽ICP备12013949号-2  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20140901号
延平新闻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9-8838603   举报邮箱:ypxw6161267@163.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闽公网安备 350702021000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