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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6-04-14 15:06:00  作者:   来源:   责任编辑:

(2019)闽0702执49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玉珠与被执行人林凌、范贤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林凌、范贤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为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陈玉珠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五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范贤泉,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超骧路23号1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5078319810901****。

被执行人:林凌,女,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超骧路23号1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5078119840127****。

执行标的:本金196000元及利息

悬赏奖金:凡提供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陈玉珠承诺按其应得的执行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比例按举报人提供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金额的10%奖励。

悬赏期限:一年,自悬赏公告发布之日起算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提供真实有效且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一旦查明属实、具备执行条件并实际执行到位,按照申请人承诺的悬赏金兑现奖励。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得领取赏金。

举报电话:19959913175(正常工作日上班时间)

联系人:龚法官

(2016)闽0702执63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小铭与被执行人林凌、范贤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林凌、范贤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为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张小铭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五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范贤泉,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超骧路23号1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5078319810901****。

被执行人:林凌,女,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超骧路23号1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5078119840127****。

执行标的:本金698877元及利息

悬赏奖金:凡提供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陈玉珠承诺按其应得的执行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比例按举报人提供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金额的10%奖励。

悬赏期限:一年,自悬赏公告发布之日起算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提供真实有效且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一旦查明属实、具备执行条件并实际执行到位,按照申请人承诺的悬赏金兑现奖励。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得领取赏金。

举报电话:19959913175(正常工作日上班时间)

联系人:龚法官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信息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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