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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系统思维 推动未成年人审判“三审合一”实质化运行

2026-05-26 16:59:04  作者:   来源:   责任编辑:

加强未成年人审判、呵护祖国未来是一项战略性、基础性工程。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少年儿童事业,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关爱保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对“强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治理”作出重要部署。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少年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新时代新征程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提升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治理水平。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逐步全面推行未成年人审判“三审合一”模式,融合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协同发力。这一改革举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指导下,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深化未成年人综合审判改革的新举措,是新时代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国家治理、实现对未成年人一体化、全方位保护的必然要求。要真正做到“三审合一”的实质化运行,必须在案件审理中强化系统思维,透过三类诉讼的不同维度,统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预防惩治、民事、行政权益维护以及公共利益维护。

第一,回归“三审合一”的逻辑起点,从案件关注到“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审判的鲜明特点在于以未成年人为中心的主体性审判模式。一是未成年人正处在身心快速发展的阶段,欠缺明辨是非的能力,行为受认知发展水平、情感调节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影响较大。尤其是在青少年时期逐步融入社会的过程中易产生行为偏差,甚至会因不善处理与他人交往中的矛盾出现过激行为导致违法犯罪。但同时,也正是基于这一特性,未成年人的可塑性、适应性均较强,如何通过司法活动、延伸帮教工作进行正确引导和教育,对其将来的性格形成、品格锤炼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二是未成年人审判兼具司法属性和社会属性,且后者的关注度更高。此类案件的裁判目的并非止步于查明案件事实,解决单个纠纷,而是遵循保护和教育并行的原则,关注的是案件中未成年人的成长轨迹及未来发展,改善其生活环境、修复家庭关系,充分回应社会关切。换言之,未成年人审判在司法功能上既“对事”,更“对人”。法官不仅要对“罪错未成年人”的涉案行为作出裁判,更重要的是对其性格、成长经历、行为动机、家庭环境等进行调查,针对性地制订帮教措施,促使其顺利改造回归社会;三是“罪错未成年人”的犯罪根源多来自家庭,且有较大比例纠纷发生在家庭私人领域,例如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因抚养权归属产生的民事纠纷等。审理此类案件时应重视家庭成员间情感的联结与身份关系的认同及修复。

第二,明确“三审合一”的受案范围,突出鲜明的未成年人审判特色。我国未成年人审判模式逐渐从单一的刑事审判和集中指定管辖发展为综合审判模式。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将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关系密切的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案件纳入少年法庭受案范围。上述规定对受案范围作出的逻辑限定是“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关系密切”,并通过对具体案件类型进行列举。同时考虑地方的差异性,通过是否“有条件”,在划定受案范围上给予地方法院一定调整空间。主要体现了两点原则,既要适当扩展受案范围,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延展性保护,发挥未成年人审判庭的功能;同时又要采取务实谨慎的态度科学设置受案范围,确保诉讼的核心利益围绕未成年人权益展开,避免在“合一”的过程中削弱未成年人审判的特殊性、独立性和专业性。具体而言,重点把握三个检验方法:一是加强对“是否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实质化审查。如分家析产等民事纠纷中,因其“成人色彩”较强,不能仅以当事人中是否列有未成年人作为判断标准,应充分把握是否重点涉及未成年人利益这一关键。二是审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否有必要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特色审判工作,例如社会调查、社会观护、心理疏导、法庭教育、家庭教育指导、司法救助、回访帮教等延伸工作。三是审查案件是否涉及未成年人信息。涉少案件包含未成年人隐私信息,例如家庭环境、父母情况、身心疾病、重大变故、受害情况抑或犯罪经过等。由于其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公开这些案件信息可能会对其造成较大伤害,影响其未来发展。

第三,规范“三审合一”的运行机制,坚持系统融合的审判理念。办案法官应当透过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不同维度,围绕未成年人的保护需求展开全面线索审查,发现案件背后潜藏的薄弱环节和风险点,将这三类诉讼在审判理念、审判程序、社会资源实现融合互鉴。具体做到以下三点融合:一是案件审判思维融合。在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法官应列出三类诉讼的交叉审查重点,清晰描画出两轴: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的时间节点轴和以个人为中心发散开的家庭成员、社会交往、在校情况等事件关系轴,以充分了解其成长背景和重要经历。在查明案件事实作出法律评价的同时,关注相应不同部门法体系下的法律关系,以满足对未成年人多项权利的保护需求。例如,在涉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中,发现监护人严重失职或无能力承担监护职责的,应将相应信息反馈给当地基层组织、民政部门提起变更监护人之诉;又如,在家事纠纷中,家庭成员之间围绕离婚、继承或分家析产往往产生多次诉讼,审理时要关注历次诉讼情况,了解未成年人身心状况、监护人的养育能力,及时发现是否存在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潜在涉刑因素。二是综合保护工作融合。通过延伸工作关注案件背后的社会治理问题。例如,在隔空猥亵案件中,未成年人通过提供成年人身份证号注册登录婚恋交友平台的行为,暴露该平台的管理漏洞;性侵害犯罪中家庭影院存在旅馆和电影院的双重功能,定性模糊,成为犯罪滋生的高发场所,也应引起警惕;因夫妻抢夺、隐匿子女导致孩子长期处于失学状态,法官需及时向当地教育机构反馈情况。三是司法资源融合。从司法体系整体运转来看,应进一步围绕未成年人这一关键主体,打破案件壁垒,整合刑、民、行政司法资源,打通立审执各个环节。传统审判模式下案件信息、资源不对称不共享的问题较为突出,不同审判庭之间存在重复调查、程序繁琐,一方面,增加了不必要的案件流转成本,另一方面,未成年人作为涉案人员在公检法不同阶段、在民刑行政不同诉讼中因同一事实反复被询问多次“揭伤疤”,易造成二次伤害。因此,从案件程序上需进一步探索不同类型诉讼之间的转换与融合,建立对关联事实的识别标准,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推进未成年人案件“三审合一”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困难和挑战在于打破传统司法专业分工壁垒,实现跨领域法律规则与机制的有机融合、培养专业化复合型审判队伍,更新司法理念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我们要勇于面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以更高的站位、更明确的目标、更切实的规划推动“三审合一”的实质化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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