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主体严重违法失信典型案例(二)
2024-05-20 10:37:48 作者: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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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市场监管局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永宁县隆浩昇燃气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宁夏银川富洋烧烤店“6·21”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发生后,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在全区部署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6月29日,永宁县市场监管局在永宁县隆浩昇燃气有限公司检查时,在其库房货架上发现了4个仅标明“万美”牌标志,未标注制造厂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使用年限及燃气流动方向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1月通过网络购买了80个“万美”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已陆续向客户销售安装了76个。其中,当事人在“6·21”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发生后,仍然为永宁县某经营店销售安装了上述“万美”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依据《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GB35844-2018)的有关规定,应在调压器壳体明显的位置以不易磨灭的形式标有包括制造厂名称、商标、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使用年限、燃气流动方向等内容的标志或铭牌。永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章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从重的行政处罚,没收了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七条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当事人在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发生后,不吸取事故教训,不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产品质量经营主体责任,仍然销售安装明显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性质恶劣,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其实施失信惩戒。 |